一房产商为协调土地项目,先后给宁陵县原县委书记李某某送130万元。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其缓刑,该房产商以其任职浙江某社区居委会主任、给社区经济做出贡献等为由请求轻判。5月23日,记者从南阳中院了解到,法院已二审审结该案,认定该房产商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但判决免予对其刑事处罚。
房产商赵某某家住浙江省东阳市某镇,是该镇一社区党支部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根据指控,被告单位河南某房产公司在宁陵县开发京泽花园建筑项目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被告人的赵某某,曾让时任宁陵县县委书记的李某某在其公司施工中,帮助解决违规问题,先后向李某某行贿共计1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赵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应负刑事责任。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一审宣判后,赵某某以其系浙江省某社区党支部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对社区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深受群众信任和拥护等理由,请求给其继续为社区群众服务的机会。二审法院最终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