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取土挖挖坑垫垫地,竟然摊上了人命案,还真得赔偿大把大把的“真金白银”!上蔡县华陂镇方营村村民张某因没有设置安全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本村儿童溺水身亡,于近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决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5394元。
上蔡县华陂镇方营村村委西侧有一干涸坑塘,无人承包管理。本村村民张某在该坑塘西北角居住,于2011年在该坑塘的西北角用挖掘机取土扩地,致使坑塘的西北角出现一处两、
曹某、刘某认为,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张某和村委会均应对曹某的死亡负责任,最初曾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疾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
张某辩称,该坑塘是历史形成的老坑,他在坑中取土扩地是为了让父亲种植庄稼,且村里其他村民也曾在该坑塘中取土。他本人不是坑塘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也没有义务进行安全措施的维护和防范。曹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在没有家长陪同的情况下进入坑塘游泳玩耍,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曹某某溺水死亡与被告取土行为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村委会辩称,曹某某在坑塘中洗澡玩耍时没有监护人陪同,家长有明显责任;张某强行在坑塘的西北角用挖掘机取土,村委也干涉不了。所以,村委对曹某某溺水死亡事件应不负责任。
上蔡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私自在村坑塘的西北角用挖掘机取土,造成该坑塘中形成新的深坑,且未在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曹某某在该深坑中戏水溺亡,被告张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村委会作为该坑塘的管理者,未及时制止被告张某的取土行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曹某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深坑戏水,具有危险性,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和保护义务,其监护人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二被告的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原告损失的范围:1、死亡赔偿金,根据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其数额为8475.34元/年×20年=169506.8元;2、丧葬费,根据2013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其数额为37958元/年×0.5年=18979元,即原告损失数额共计188485.8元。结合某的死亡原因及过错程度,以被告张某承担40%的责任为宜,即75394元,村委会承担10%的责任为宜,即18849元。曹某死亡,给二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被告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结合曹某死亡原因及原告的损害程度等因素,以15000元为宜,其中被告张某承担10000元,村委会承担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曹某、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5394元,务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上蔡县华陂镇方营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曹某、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3849元,务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877元,原告负担2440元,被告张某负担1950元、被告村委会负担4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