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立法保障见义勇为:奖金最高100万元 优先安排岗位

编辑:关玲 时间:11/30/2017 8:55:58 AM 浏览:1318

4        大河网讯   11月27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郑州开幕。会议将听取关于《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将对《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11月17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在北京召开,第六届全国道德模范名单揭晓,河南省方城县已故火海救人英雄王锋当选“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王锋的妻子潘品参加了表彰大会,受到习近平总书记的亲切接见。今年2月,王锋还当选为2016“感动中国”十大年度人物。在今年4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表彰大会上,45名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模范中,有7人来自河南。人命至重,有贵千金。这些英雄模范却不顾个人安危,舍己救人,将热心、善良、勇敢的河南人优秀品格展现得淋漓尽致。从法律上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在法律上给施救者提供保障,免除其后顾之忧,显得非常重要。

  9月底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的说明并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审议。10月中旬,《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正式对外公布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的亮点不仅在于大大提高了抚恤金标准,更是从认定范围、救助治疗、子女优待等方面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坚实保障,以此扫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与一审稿相比,《条例(草案)》改动较大,亮点颇多,如“抚恤奖金最高100万元”“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河南人在外地见义勇为适用于本条例”“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参加中高考给予优待”等。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最高获100万元奖金

  河南是人口大省,也是见义勇为大省,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正当权益。为了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保护和奖励,《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同时,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捐赠或者捐助。

  在奖励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分为四种: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其他奖励。几种奖励可单项实施也可多项并举。经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特别奖金。牺牲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一百万元特别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伤残等级,颁发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特别奖金。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度调高特别奖金数额。

  大河网记者梳理发现,早在1998年,省政府就颁布了《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在该办法中,指出保护和奖励范围为“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的人员”。随着时代的发展,见义勇为的范围和定义更加广泛,急需新规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保障。包括河南,目前全国至少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浙江、江苏、宁夏、安徽、湖南、新疆等地出台办法明确见义勇为的表彰和奖励。本《条例(草案)》若获通过,河南省对见义勇为“英雄”的奖金最高将达100万元,与上海、广东等地并肩,在全国将排在前列。

  权益保障: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无条件组织救治

  在权益保障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对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人员,必须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积极协助并予以救助。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条例(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无人承担的,由医疗机构垫付;垫付医疗费用超过五十万元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暂付。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误工、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以及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无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日计算给予经济补助。

  全面覆盖:河南人在外省见义勇为适用于本条例草案

  河南老乡若在外省有见义勇为行为,应向哪里申报?《条例(草案)》给予了明确规定。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行为发生地予以奖励和保障的除外”。这样就避免了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出现空白的现象。

  对见义勇为的适用范围,已有部分省市扩大了申报范畴,比如安徽省规定,“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而北京市则规定,“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条例中规定的奖励和保护措施应当由本市有关单位落实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专业评定: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怎样界定见义勇为行为?如何评定见义勇为?《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定。

  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评定,以前仅仅由公安、人力资源等少数部门参与评定,现在见义勇为的范围更广,参与评定的部门更多。因此《条例(草案)》提出“成立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人员构成,为的是评定更客观、更权威。

  举荐申报:受益人应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省人大法制委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有单位提出,为倡导社会良好风尚,除见义勇为行为人可以申报见义勇为人员外,应当增加受益人、知情人和相关知情单位主动举荐见义勇为的责任。故《条例(草案)》增加的条款有“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环节,即“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行为人和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人员”。

  就业保障:非因法定事由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条例(草案)》在“社会保障”章节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就业给予充分保障。如:“见义勇为人人员就业困难或者牺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就业困难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见义勇为人员。”

  同时规定,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改审议稿的亮点还包括增加见义勇为子女参加中高考按规定给予优待的政策: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应征入伍、报考公务员、参加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见义勇为的“后英雄时代”,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的妥善安置不仅仅是为了英雄本身,更是为了向公众表明态度:别担心,见义勇为的背后,有国家为你撑腰;别害怕,见义勇为之后,绝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