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避处罚,用备用钥匙开走自己被行政执法机关暂扣的车,算不算盗窃?去年6月,汤某趁新密市工商局保安不备,从该局院内私自开走属于自己但被工商局暂扣的车辆。日前,汤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车被工商局暂扣
他用备用钥匙偷偷开走
现年25岁的被告人汤某系周口市淮阳县人,男,无业。去年6月14日16时许,在新密市西大街腾龙水暖市场,汤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推销假冒的“金牛”牌PPR塑料管件,被群众举报,新密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
因汤某涉嫌无照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将其车及货物暂扣在工商局院内,并向汤某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为了逃避处罚,汤某当天让其亲戚把该车的备用钥匙送了过来。当天22时许,汤某来到新密市工商局院内,趁保安不备,用备用钥匙将车开到自己在新郑市的住处,后将车上的PPR塑料管件退给新郑龙湖建材城的商户。
新密市工商局发现车不见后迅速报警。去年7月6日,汤某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案发后,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37620元。
这是一般违法行为
还是构成盗窃罪?
观点A:不构成盗窃罪
理由:首先,在盗窃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这一目的不可缺少。对于被扣押的特定物品,特别是相对于物品的所有权人来说,扣押机关并没有获得所有权,它仍属于被扣押人。在这种情况下,被扣押人以秘密手段将自己的财产取回,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从主观上看,汤某无非是为了逃避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妨碍了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执法,偷车的动机也不是危害社会。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汤某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观点B:构成盗窃罪
理由: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虽然本人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是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由他人实际合法占有的财产,致使国家机关或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本案中,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予以保管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
车被暂扣已属公共财产
应纳入他人财物范畴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郭艺辉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汤某的车辆被行政执法机关暂扣后,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但该车此时已属于“公共财产”,故本案中被扣押的车辆应属于“他人财物”的范畴。
郭艺辉说,财物被依法扣押,此时占有权转移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该财物有保管责任。因此,财产所有人盗窃被依法扣押财物,将导致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意味着其代管的财产产生了被偷盗的事实,无疑应由行政执法机关在面包车价款内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