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挂重型半挂货车从泌阳县马谷田镇草坪村委曹庄东山下山时,因刹车失灵,车辆失控后将在山下的曹某某碾压致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合理合法,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