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废弃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废弃物。
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秸秆和废弃物禁烧、秸秆综合利用、垃圾集中处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禁烧工作责任。大力实施农作物秸秆还田,积极开展多渠道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三、县环保、农业、林业、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和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杂草、落叶等废弃物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造成树木毁损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广大群众应积极配合,增强环保意识,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秸秆和废弃物禁烧工作,积极向有关单位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和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举报电话: 4966001 4958009 2312711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