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城区及周边范围内限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3月31日。
二、县城区及周边范围内为禁放区,具体范围指京港澳高速以西、开发区与遂平县交界处以北、京广高铁以东、奎旺河桥以南的合围区域。
三、禁放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禁放时段不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安监、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通告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于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于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于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于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