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案例曝光(续)

编辑:李慧勤 时间:3/25/2019 4:57:48 PM 浏览:1879

        案例一   2019年03月22日18时40分,庄某(女,41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94769的小型轿车,沿和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幸路与瞿阳大道交叉口东50米左转弯掉头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的吕星某(男,22岁)驾驶车牌号为鲁V335D3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庄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吕星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庄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吕星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二   2019年03月20日07时许,郭相某(女,43岁)驾驶豫D0208B号小型轿车,沿汉威工业园至希望大道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遂平县希望大道工业园区路口时,在上路过程中与由东向西行驶卢海某(女,33岁)驾驶的苏D35K1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郭相某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郭相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卢海某无责任。

         案例三  2019年03月19日19时11分,李海某(女,47岁)驾驶豫QT1389号小型客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遂平县建设路中心岗楼时,与同方向行驶王洪某(男,32岁)驾驶的京N6S825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海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李海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洪某无责任。

         案例四   2019年03月19日18时03分许,王某(男,51岁)驾驶豫QDU228号小型客车,沿灈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遂平县灈阳大道南关桥北勤政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李宇某(男,40岁)驾驶的豫QRD788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宇某无责任。

        案例五   2019年03月19日11时30分许,张中某(男,39岁)驾驶豫QB013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清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遂平县和幸路汝河中学门前时,与刘永某(男,50岁)驾驶的豫QL4307号轻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中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张中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永某无责任。

        案例六   2019年03月16日17时20分,石泰某(男,57岁)驾驶车牌号为豫S55A59的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洙嵖路嵖岈山东门南100米时,与申某(女,47岁)驾驶车牌号为豫AH693Z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石泰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石泰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申某无责任。

        案例七  2019年03月16日17时10分,关则某(男,27岁)驾驶车牌号为粤C32Q08的小型客车,沿西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关大道与希望大道交叉口南200米时,与前方同向行驶于会某(男,47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GB565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关则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当事人关则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于会某无责任。

        案例八   2019年03月16日16时15分,王志某(男,33岁)驾驶车牌号为豫LST828的小型客车,沿铜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铜山大道与和幸路交叉口西50米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吴某驾驶车牌号为豫QE7640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志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王志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无责任。

         案例九  2019年03月15日10时20分,王某(男,45岁)驾驶豫QB1927号小型轿车,沿西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遂平县西关大道月儿湾大桥南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同方向行驶由高玉某(女,51岁)驾驶的豫QN0822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后又造成豫QN0822号小型轿车与鲁某驾驶的豫Q3W78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王某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高玉某无责任;当事人鲁某无责任。

        案例十  2019年03月13日09时30分许,廉中某(男,48岁)驾驶豫HL6582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蓝天化工前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赵庄村时,与同方向行驶祝士某(男,81岁)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祝士某受伤和三轮车乘车人王桂枝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廉中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廉中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祝士某无责任;当事人王桂某无责任。

        遂平交警大队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