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同居男女未婚先育案。
张某与包某2013年1月经朋友介绍相识,于同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然而,双方因缺乏了解,时间一长,在性格、观念、生活习惯上的分歧逐渐显现出来,经常为一些柴、米、油、盐的小事而发生争吵。包某于2013年9月开始躲避张某,双方分多聚少,但此时张某已怀孕在身。2014年5月,张某生下一男婴,而包某没有尽自己的责任,对母子俩不管不问。2014年7月,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包某支付儿子抚养费20余万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并未办理结婚手续。鉴于双方已孕育一男孩,又均表示不愿再共同生活,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后在小孩的抚养费问题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包某在小孩2岁前,每年给付抚养费1.5万元,以后每年给付1万元,直至小孩成年。至此,双方和平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