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着每个人的人身安全,但却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择手段。2月10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在制作蛋糕时添加泡打粉的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2008年以来,被告人蔡某在遂平县张台街经营“恒盛蛋糕房”,自2012年8月份以来,为使蛋糕蓬松好看,被告人蔡某在制作蛋糕时添加了泡打粉。2013年12月1日遂平县公安局民警对蔡某生产的蛋糕进行现场抽样,经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出圆形蛋糕中绿的残留量为460mg/kg、方形蛋糕中铝的残留量为828mg/kg,严重超出了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限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制作食品的过程中,过量添加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并将制作的食品以已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