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最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某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小学肄业,多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5年1月22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多次容留赵某、郑某、钱某、张某、王某,在遂平县英华路西自己购买的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工具。经对赵某、郑某、钱某、张某、王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均呈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多次容留赵某、郑某、钱某、张某、王某,在遂平县英华路西自己购买的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工具。经对赵某、郑某、钱某、张某、王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均呈阳性。
2025-5-12遂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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