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大栓,男,55岁,驻马店市遂平县人,王大栓的妻子小俊,53岁,系一名精神病患者。10年前,王大栓在西平县办事时遇到小俊,遂领回家中以夫妻名义生活。2015年4月5日晚,小俊病亡,王大栓以家中经济困难,无力掩埋为由,将妻子尸体抛至本乡外村的油菜地里,后对别人谎称妻子走丢。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大栓涉嫌侮辱尸体犯罪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大栓的辩护人认为王大栓只是将尸体抛弃,并没有对尸体进行破坏、肢解等侮辱行为。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大栓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处王大栓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罪名,盗窃、侮辱尸体一向被视为是对死者的亵渎,它破坏了我国善良的风俗习惯和民族传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予刑事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侮辱尸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等。所谓侮辱尸体,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行为方式:毁损,即对于尸体予以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猥亵尸体,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抛弃尸体、葬后无故挖开棺木、敞露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等行为。
本案中王大栓虽然没有对尸体进行暴力侵害,但他以非暴力行为遗弃与自己生活了10多年的妻子尸体,是对死者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也侵犯了善良的风俗习惯和社会风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法院对王大栓的判决是正确的。(河南日报农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