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交警大队7月份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编辑:关玲 时间:7/8/2021 9:01:20 AM 浏览:3419

案例一:

2021年07月06日11时30分,吴某(男,39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97C7*的轻型货车,沿遂平县西关大道行驶至西关大道月儿弯时,与宋云某(男,57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9N62*的小型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吴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宋云中无责任。

 

案例二:

2021年07月02日08时06分许,余海某(男,53岁)驾驶豫0620V*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遂平县西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关大道与和幸路交叉口北100米时,与由南南向北行驶的谢经某(男,52岁)驾驶鲁RC339*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余海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余海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谢经某无责任。

 

案例三:

2021年7月4日15时许,沈大某驾驶豫QUQ63*号小型轿车沿遂平县灈阳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勤政路交叉口时,与沿灈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灈阳大道与勤政路交叉口时,向左转弯由刘书某驾驶的豫 Q068E*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沈大某驾驶机动车违反《安全法》第36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书某无责任。

 

案例四:

2021年07月01日18时02分许,都贝某(男,33岁)驾驶豫Q356R*号小型轿车,沿遂平县西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关大道与和幸路交叉口南50米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魏某(男,41岁)驾驶豫QU289*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郝贝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郝贝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魏某无责任。

 

案例五:

2021年07月02日21时36分许,郑帅某(男,39岁)驾驶豫K5985*号小型轿车,沿遂平县遂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富强路与遂周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男,50岁)驾驶豫QUG52*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郑帅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郑某峰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

 

案例六:

2021年07月03日11时49分,贾世某驾驶浙DE66H6号      型轿车,沿希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希望大道经四路口时,与前方同一方向行驶齐国磊驾驶豫A82CY6号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齐国磊、豫A82CY6号小型 轿车乘坐人许某、浙DE66H6号小型轿车乘坐人禹某、贾博某受伤、与道路南侧绿化带损坏,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贾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杨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贾世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齐某、许某、禹某、贾博某无责任。

 

案例七:

2021年07月06日14时24分许,范某(男,50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1062*的小型客车,沿遂平县建设路行驶至车站镇卫生院路口时,与李冰某(男,31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冰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范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范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冰某无责任。

 

案例八:

2021年07月03日09时04分,王振某驾驶豫Q9K6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遂平县遂上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汇养殖场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赵文某驾驶的豫PC52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文某、豫 PC522*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振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王振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文某、罗得某无责任。

 

案例九:

2021年7月5日,聂勇某驾驶冀J1V5W*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遂平县月儿湾桥南掉头时,与马腾某驾驶的豫 APR9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聂勇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  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聂勇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马腾某无责任。

 

案例十:

2021年7月5日,关五某驾驶豫QGO62*号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遂平县西关大道上林苑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高克某驾驶的豫Q0661**号大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关五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关五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高克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