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2月5日电(记者何春好)官司打赢了,被告却把财产转移了,失联了,哭穷了,总之拒不支付,怎么办?被告的钱明明刚过手,却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判决的第三人有何责任?法院执行局法官、民警办案有问题,找谁说?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李云钢和执行局副局长邹序金结合法律与案例,给出了几条在案件审判期间和判决生效之后,都能提高执行成功率、惩治“老赖”的经验之谈。
别忘了“讨钱”的主体仍是自己
2014年,官渡区法院执行局共受理执行案件1899件,执结率超过91%,在该院重视的追索劳动报酬、抚养费、医疗损害赔偿等民生案件中,邹序金发现申请执行人通常有两大“误区”。
“很多人认为案件移交执行局之后自己便‘不能管’,或者认为案子有法官办自己‘不用管’,这都是错误的认识。”邹序金说。
据介绍,当事人本身最有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仅可以直接参与,而且如果能积极配合执行法官,提供关键线索,往往能事半功倍。
在官渡区法院判决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被告人行踪难以掌握。2014年5月20日,该案原告意外发现被告正在一家酒店参加婚礼,立刻报警并通知法院执行法官,在公安民警和法警的配合下,当天该案的20万元款项依法执行到位。在另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中,该案三名原告发现被执行人有一处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官渡区法院经审查依法查封了该房屋。7天后,被执行人主动向三人支付了拖欠的工资。
“执行法官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段进行办案,而申请人通常更了解‘老赖’,熟悉他们的生活和圈子,往往能成为完成追索的关键。”邹序金说。
对己方有利的法律程序要积极申请
为做好民生案件的审理,官渡区法院成立了民事审判第三庭办理劳动争议、劳务合同、雇员受损等案件,该庭庭长李云钢介绍,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申请相应权利也能提高判决执行率。
“‘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可以在诉讼前和诉讼中查封相应款项,是为了防止对方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有效措施。”李云钢说。
2014年6月24日,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生效,执行款项为100万余元。由于该案诉讼阶段原告提出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冻结了被告140万元工程款。该案判决生效之后,因被告未按期履行,冻结款项顺利用于强制执行。“无论在诉前或诉讼中,双方都有权利申请保全。”李云钢强调。
“法院执行的前提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这个期限一般是2年。”邹序金说。申请法院执行的最快期限有两种:第一是判决书生效后对方未在裁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人便可提出执行申请;第二种是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可立刻申请。
法官如果执行不力也可以监督
为了做好涉及特殊主体的“骨头案件”,官渡区法院与区检察院签署了《执行检察监督协议》,检察机关不仅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予以监督,还能配合法院对涉案的特殊执行主体进行监督。
“即便没有协议约束,检察机关也有对执行工作监督的权力,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也可以发挥作用。”邹序金说,执行过程中,与涉案款项有关的人员叫做“协助义务人”,如果不配合甚至阻挠执行工作,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中,官渡区一名村民小组长便因不协助执行而接受了处罚。2014年9月,法院依法裁定某村民小组协助执行被告的分红款8万元,但村民小组长付某某仍然擅自将款项支付给被告。11月,法院依法对付某某处以罚款5000元的司法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追回款项,由于付某某无法追回该款,最终自行缴纳了8万元。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力执行,而申请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生活难以维持,申请人可以申请司法执行救助,获得适当补助。2014年,官渡区法院办理救助案件20余件,救助金额1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