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交警大队9月份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编辑:关玲 时间:9/28/2021 10:17:38 AM 浏览:4706

  案例一  202109221810分许,郑某某(男,44)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遂平县西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关大道与嵖岈山路交叉口南200米处时,与郭某某(男,30)驾驶的豫Q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郑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郭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202109221810分许,毛某某(男,30)驾驶豫Q号小型客车,沿遂平县希望大道行驶至希望大道思念门前时,与徐某某(男,56)驾驶的豫Q号小型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毛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徐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202109181214分许,郝某(女,40)驾驶豫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遂平县西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关大道与国槐路交叉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李某某(男,51)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郝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郝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四202109170758分许,王某某(男,31)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遂平县建设路行驶至建设路纪念碑时,在变更车道时与赵某某(男,32)驾驶的豫L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某无责任。

 

案例五202109161817分许,段某某(男,36)驾驶豫B号小型客车,沿遂平县灈阳大道行驶至灈阳大道与民安路交叉口时,与雷某(男,36)驾驶的豫Q号小型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段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雷某无责任。

 

案例六202109161420分许,戴某某(男,57)驾驶豫A号小型客车,沿遂平县西关大道行驶至西关大道月儿弯桥南时,与苏某某(男,47)驾驶车牌号为豫L号小型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戴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苏某某无责任。

 

案例七202109102041分许,魏某某(男,22)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遂平县遂沈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遂沈公路沈寨镇和店村和店时,撞到行人赵某某(男,50),造成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魏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某无责任。

 

案例八:202109121757分许,杨某(男,31)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遂平县遂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遂景大道阳丰镇索店路口时,与行人徐某某(男,67)相撞,造成行人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杨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徐某某无责任。

 

案例九202109101734分许,张某某(女,38)驾驶鄂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遂平县西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关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时,与李某某(女,46)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十202109101210分许,车某某(女,30)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遂平县希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希望大道与富强路交叉路口时,与徐某某(男,78)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车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徐某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