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交警大队10月份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曝光

编辑:关玲 时间:10/29/2021 9:27:14 AM 浏览:5315

  案例一:2021年10月22日22时38分许,张某(男,29岁)驾驶豫Q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遂平县西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关大道月儿弯桥时,与段某某(男,23岁)驾驶的豫Q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段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2021年10月22日19时32分许,王某某(男,33岁)驾驶豫Q号小型客车,沿遂平县希望大道行驶至希望大道与西关大道路口时,与谢某某(男,28岁)驾驶的豫C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谢某某负同等责任。

 

  案例三:2021年10月22日12时38分许,陈某某(男,48岁)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遂平县希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希望大道与经一路交叉口处时,与周某某(男,22岁)驾驶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当事人陈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某无责任。

 

  案例四:2021年10月17日07时33分许,卞某某(男,51岁)驾驶豫Q号轻型自卸货车,沿遂平县洙查路行驶至阳丰乡朱屯村时,压到路上的石子,后石子砸到白某某(男,48岁)驾驶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致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卞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卞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白某某无责任。

 

  案例五:2021年10月16日22时30分许,李某(男,32岁)驾驶豫Q号小型客车,沿遂平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设路见山酒店门前时,与郑某某(男,20岁)驾驶的豫Q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郑某某无责任。

 

  案例六:2021年10月12日15时54分许,许某某(男,21岁)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遂平县遂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遂周路与开源路交叉口变道时,与同方向行驶李某(男,32岁)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许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

 

  案例七:2021年10月10日17时34分许,李某某(女,32岁)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在遂平县嵖岈山路月儿湾酒店前进出道路时,与李某(女,12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电动自行车乘车人李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交通道路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

 

  案例八:2021年10月10日16时31分许,汤某某(男,45岁)驾驶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遂平至石寨铺公路行驶至石寨铺镇北街时,车门撞到行人别某(女,50岁),造成别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汤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汤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别某无责任。

 

  案例九:2021年10月10日10时10分许,李某(男,33岁)驾驶豫Q号小型客车,沿遂平县建设路行驶至见山酒店门前时,与谷某某(女,52岁)驾驶的豫Q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谷某某无责任。

 

  案例十:2021年10月04日22时15分许,王某某(男,21岁)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遂平县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路夜莺路口时,在上路时与马某某(男,37岁)驾驶的豫Q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交通道路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