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深夜遇到一醉酒女,非但未提供帮助,反而心生邪念,哄骗挟持该女子欲实施强奸,终触犯刑法受惩罚。2014年10月13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杨某、李某某酒后在市区温州步行街西口,看见正在路边呕吐的一醉酒女子,欲与醉酒女发生性关系,以到恋歌房唱歌为由,将醉酒女哄骗到二人驾驶的车上,行至世纪广场南门附近,采取强拉、硬抬等方式强行将醉酒女带入广场内,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后因醉酒女反抗而未得逞。2013年12月23日,杨某在其父亲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强拉硬抬等方式,意图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均积极参与实施强奸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李某某,又构成立功,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