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专班成员单位: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划定燃气设施高风险高敏感高后果区域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为加大对燃气重点区域的监测力度,提高预判能力,现就划定高风险高敏感高后果区域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划定高风险高敏感高后果区域的目的
根据省、市、县深入开展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精神,科学划定高风险高敏感高后果区域,加强管控力度,提升管控能力,确保全县燃气安全运营。
二、划定高风险高敏感高后果区域的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2.《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
3.《河南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豫城安办(2023)5号);
4.《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
6.《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9.《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三、界定高风险高敏感高后果区域的范围
(一)燃气设施高风险区域
燃气设施高风险区域一般是指在液化气场站、天然气门站、LNG(CNG)场站、汽车加气站、燃气管网等燃气设施特定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时,有可能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和引发事故的区域。
1.低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最小控制范围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最小控制范围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3.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最小控制范围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4.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最小控制范围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5.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二)燃气设施高敏感区域
燃气设施高敏感区域一般是指由于液化气场站、天然气门站、LNG(CNG)场站、汽车加气站、燃气管网等设施设备老化、达到使用年限未及时更换、不符合技术规范、燃气设施设备“带病运行”等可能发生燃气事故的区域。
(三)燃气设施高后果区域
燃气设施高后果区域一般是指当发生燃气事故时会严重危及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社会影响和基础设施损坏等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区域。高后果区域在高风险区域和高敏感区域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区域内环境的敏感性、承载力、社会基础设施的重要程度等,如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业综合体等。
四、加强对高风险高敏感高后果区域的管控
(一)燃气设施高风险区域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牌等;
6.在架空、桥下过河明设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架设、悬空其他管道或者设施;
7.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8.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放置重物;
9.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燃气设施高敏感区域要加快更新改造老旧燃气设施,淘汰技术落后的燃气设施,深入开展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提升燃气设施管控能力。
(三)燃气设施高后果区域要按照规定与县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联动,全面提升燃气供应全过程管控能力,预防燃气事故,提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遂平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