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县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设施保护,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驻马店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划定我县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管径1000mm及以上的城市输配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边缘两侧各3m;
(二)管径为500mm及以上至1000mm以下的城市输配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边缘两侧各2m;
(三)管径为100mm及以上至500mm以下的城市输配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边缘两侧各1m;
(四)窨井(井座四周)、阀门、消火栓、伸缩器、计量仪表及各类监测仪表等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为设施周边1m。
二、城市供水企业应科学设置标志标示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城市公共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三、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并落实管网巡查制度
城市供水企业日常巡检做到一级管网(直径400毫米以上)每周巡检1次,每月不少于4次;二级管网(直径200-400毫米)每10天巡检1次,每月不少于3次;三级管网(直径200毫米以下)每月巡检不少于1次。非市政道路的管网每季度巡检1次,全年不少于4次。对巡检中发现的管网损坏、漏水等情况,立即进行维修。
四、公共供水管网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开沟挖渠;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杂物;
(四)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活动。
五、建立项目施工沟通协调机制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补偿。
遂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