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主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编辑:张萌 时间:3/11/2025 4:46:20 PM 浏览:74

遂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主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驻马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将有关场所和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等相关内容,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即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

二、申报范围

本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工作范围是我县所有符合《驻马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5年修订版)》(附件2-1-2)所列举的场所。

三、申报要求

1、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主动申报。

2、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单位未发生变化的,直接确定为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

3、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因发生停业、办理、拆迁,经营面积范围减小,不符合《驻马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5年修订版)》要求的,单位发生产权、经营权转变、名称改变等情况,应主动向县消防救援大队报备,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后予以调整。

4、如单位符合界定标准未申报,发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单位法律责任。

四、申报途径

按照单位实际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附件2-1-1)。符合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报市消防救援支队(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353号);符合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报县消防救援大队;符合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报属地公安派出所。

特此通告。

附件: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2.驻马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5年修订版)

 

遂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3月10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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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驻马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25年修订版)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其中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100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为一级重点单位;大于2000平方米小于100000平方米的商场、大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0平方米的市场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50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且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其中300间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60间以上300间以下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其中市直为一级、县区为二级。

(四)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其中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为二级重点单位。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其中三级甲等医院为一级重点单位,200张床位以上的其它医疗保健机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其中100张以上床位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的为三级重点单位。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其中高等院校为一级重点单位,1000张床位以上的其它学校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其中100张以上床位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的为三级重点单位。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按级别分为一、二级重点单位。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级别分为一、二级重点单位。

四、 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级别分为一、二级重点单位。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按级别分为一、二级重点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侯车厅、客运码头候船厅。其中1000平方米以上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二)民用机场航站楼。按照实际情况划定。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为二级重点单位。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其中二级以上公共博物馆,市级档案馆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二级重点单位。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为二级重点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为二级重点单位。

(二)电网经营企业按级别分为一、二、三级。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为二级重点单位。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为二级重点单位。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为二级重点单位。

(四)营业性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二级以上营业性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为二级重点单位。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1、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站内总存量300公斤或5立方米以上的商店。其中站内总存量500公斤或10立方米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2、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其中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的商店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200人以上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十、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按照实际情况划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其中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二级重点单位。

(二)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为二级重点单位。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其中总储量100000吨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50000吨以上100000吨以下的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为重点单位。其中总储量10000吨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1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其中总储量在100000立方米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5000立方米以上100000立方米以下为的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其中总储存价值在2亿元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二级重点单位。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为二级重点单位。

(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冰雪活动场所为二级重点单位。

(三)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月子中心等孕婴服务场所为二级重点单位。

(四)县级以上数据中心。按级别分为一、二级重点单位。

(五)4A级以上具有建筑火灾危险性的旅游景区为二级重点单位。

(六)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为二级重点单位。

(七)同一建筑内存在多个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产品等企业且生产车间员工总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筑产权或管理单位为二级重点单位。

(八)存储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作业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为二级重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