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雨不能根治“雾霾”并非长久之计

编辑:lepmrcv 时间:7/31/2015 8:18:02 AM 浏览:1696

                

珠三角近日春雨频频,雾霾暂时被压制住。然而,靠雨降雾霾毕竟不是长久之计。针对雾霾肆虐的窘况,各方给出了许多措施建议: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能源结构、控制汽车过快增长等。但从治理效果上看,却不尽如人意,主要在于落实到行动时,总是遭遇种种压力。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以上措施的执行不到位首先与人们对发展的认识偏差密切相关。笔者曾听过以下论调:有人以英、美、日等国在上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发生的系列大气污染事件为例,从人均GDP、产业结构等方面与我国进行类比,认为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包括雾霾污染在内的各种环保问题的存在,强调这是各国经历工业大生产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还有人乐观地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能耗以及排放水平会不断得到改进,最终彻底解决问题,美其名曰“把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交给发展去解决”。

这些观点通过举例子、列数据、摆事实、讲“道理”,在人们心中特别是在不少地方官员心中有一定的市场。认识之偏差,归根结底是利益作祟。地方政府、企业若作为利益主体,决策时皆会有各自理性考量。政府方面,目前经济增长为主的考核指标体系并未根本改变,对于投资大,能带来地方高增长、高税收的项目,即便污染严重,有的地方仍趋之若鹜。市场方面,成本的考量使得企业缺乏减排动力,一些企业的偷排违法行为也屡禁不止。雾霾背后的利益链条也因此并未根本斩断。

要解决上述利益冲突,应以利益动态调整为核心,实现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治理。政府方面,通过完善体制、机制、法制,调节引导雾霾治理行为。比如在横向层面,各地政府间可签订减排协议,加强污染突发事件以及排放源情况通报,交流减排经验做法,分配城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市场方面,注重利用经济手段治理雾霾。可有针对性地收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排放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倒逼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以及使用清洁燃料,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此外还可以优惠政策扶持一批治理空气污染的企业,推进环境金融产品创新。

在上述协同治理机制的作用下,通过利益的动态调整,再加上形成治污的社会共识,达成政府、市场、社会间的相互制衡,进而逐渐消弭雾霾的生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