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官员被查流程是:纪委立案调查,事情查清楚之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然后移送司法,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再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那么,这个“监视居住”是啥意思?
县级市一把手落马,程序不寻常
魏新洪(资料图)
7月29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许可省人民检察院对省人大代表魏新洪实施监视居住。
魏新洪,1965年生,焦作博爱县人,现任沁阳市委书记,系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三级人大代表。2011年至2014年,魏新洪利用担任沁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协调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这也就意味着现任中共沁阳市委书记的魏新洪,由地方“一把手”变成了犯罪嫌疑人。
徐才厚、祝义才也曾被“监视居住”
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官员中,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魏并非第一个。2014年10月,新华社在稿件中称,军事检察机关负责人在回答“在查办案件中,怎样保障犯罪嫌疑人徐才厚的诉讼权利?”这个问题时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军事检察院依法对徐才厚立案侦查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此外,雨润集团董事长祝义才也于今年3月被监视居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表示,“现实情况是有些案件采取监视居住要比逮捕、羁押在监所内,更有利于案件侦破”。
5类人可“监视居住”,魏新洪算哪一种?
“监视居住”也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交往。哪些人适合被监视居住呢?《刑事诉讼法》里说的很清楚: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据推断,上述5种情形中,适合于魏新洪的,可能有第4、5两条。
监视居住:电子眼盯守,见家人可能要经过批准
依据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包括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为6个月。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根据现有的媒体报道,洪道德判断,魏新洪的涉案金额达到了60万元,已构成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能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未经批准不能会见家人。
此外,被监视居住的人还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方式,监督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通信也会被监控。如果违反规定的情节严重,就会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