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孔明灯引起火灾 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编辑: 时间:7/30/2015 11:59:55 PM 浏览:2102

 记者焦勐通讯员胡宏亮王倩

  本报讯明天就是元宵节,民间素有放孔明灯许愿的习俗,然而孔明灯存在消防隐患。洛阳消防建议市民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燃放孔明灯。

 

  洛阳市早在2009年2月就已开始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明确表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及为流动摊贩提供经营场所的,由城市监察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市消防部门表示,若因燃放孔明灯引起火灾事故,燃放者可能会因此触犯《刑法》,构成失火罪,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将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孔明灯由纸质灯罩或化纤布料加工制成,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放飞。燃料烧完后便会下降,有时可能在灯内的火还没熄灭就落下了。一旦风力、风向不稳,极易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山林、燃气站等建筑安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建成区、文物景点周边、加油加气站、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森林防火重点区、机场净空控制区等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对于违反规定,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部门呼吁广大市民,一旦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行为,可拨打110,市公安消防支队96119,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市监察管理局12319,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