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打架 驻马店的后花园乱了

编辑: 时间:7/30/2015 5:12:29 PM 浏览:2101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打架 驻马店的后花园乱了

 桃木山前的这片油菜地,曾是拜台林区的护林房所在地,护林房被村民拆毁了。

统筹李敬欣 执行特派记者刘启路 李钊文图

  开栏的话

  管住法律法规让它不再任性

  3月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的说明。两会至此进入“立法法时间”,长达7天半。

  立法法是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法律,是一部管法的法,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法。表面看立法法是给立法、执法、司法人员量身定制,实则关乎着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税收法定,今后再开征新税、确定税率、增加税种,都要通过人大立法;限购、限行、限贷等减损公民权利的行为,也不得再任性……这些都关乎立法法。

  为了帮助大家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本报从今天推出“立法法修正”系列报道。

  [一个案例]

  驻马店的“后花园”这些年里乱了套

  乐山被称为“驻马店人的后花园”。“后花园”很大,方圆68平方公里。1957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这里成立了确山县国有乐山林场,下辖5个营林区,面积10万多亩,周边与确山县的瓦岗乡、三里河乡和驿城区的朱古洞乡、胡庙乡的24个行政村接壤。

  入山的第一个小山村,便是拜台林区。“以前,这里到处是几搂粗的大树,遮天蔽日,鸟语花香。这几年,这里的大树快被偷树的伐光了。”拜台林区的护林员说,拜台林区的林权证被法院判决撤销了。没了证,与村民有争议的大片林地没法管,一管就发生冲突。

  乐山林场党支部书记曹永刚说,法院判决撤销拜台林区29000多亩的林权证,还有北泉林区16000多亩的林权证,现在山上45000多亩林地成了“黑孩儿”。

  占地补偿起纠纷翻腾出陈年老账

  法院为啥要判决撤销乐山林场的这两个林权证?驻马店市政府法制办、驻马店市林业局人员介绍了事情原委。

  2006年,驻马店市古城电厂在拜台林区内吴楼行政村里刘庄自然村建储灰场,因补偿分配引出林权纠纷。经驻马店市政府行政复议和在驻马店法院行政诉讼,驻马店市两级法院都判决撤销拜台林区的林权证。

  1957年乐山林场建场时,河南省林业厅林业调查测绘队绘制的乐山林场平面示意图(乐山林场原始设计图纸配套参考图)上,在刘庄附近画有一个小虚线圈,上标“未被争的地方”字样。

  法院认为,确山县政府给乐山林场颁发的国林证第5号拜台林区林权证,范围内有吴楼村委集体所有林地,县政府将集体林地也定为国有林地,属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另外,吴楼村委与乐山林场存在着有林地权属争议。确山县政府给乐山林场颁发了林权证,违背了有关法律政策,依法撤销了拜台林区林权证。

  行政区划调整后多方抢夺“没娘的孩”

  曹永刚介绍,2002年以前,乐山林场和周边村民一直都是相安无事。2002年,驻马店行政区划调整,确山县乐山林场内的朱古洞乡、胡庙乡,划归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林场和周边村民开始出现争执。

  “人都是驿城区的了,山咋还是确山县管?俺村民想不通!”在拜台,村民气愤地说。

  因为这个缘由,朱古洞乡的前庄村、柴坡村村民和胡庙乡的吴楼村部分村民开始抢占国有林地,与林场发生纠纷。

  2004年6月到2008年的3月,整个拜台林区护林员被驱赶离开,特别是2006年林权证被撤销后,盗伐、哄抢林木猖獗,致使拜台林区29000亩国有林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曹永刚说,这种林场与山民之间的纠纷后来演变成确山县和驿城区之间的地域之争,两县区党政主要领导不仅直接过问甚至亲自参与,驻马店市政府领导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都无果。

  [一个僵局]

  确权依据起冲突“官司”打到国务院

  林地权属争议咋处理?

  1《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以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原设计任务书或者图纸为准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设计书及附图是参考依据

  3国务院法制办:国有林业事业企业单位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可作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撤销了拜台林区29000多亩的林权证,但是法院并没有确定这林地到底是谁的权属。

  乐山林场认为,权属争议是省林业调查队绘制的乐山林场平面示意图上标明的“未被争的地方”,这一点顶多500亩。原省林业厅林业调查设计队1957年负责规划、设计乐山林场的分队队长及部分工作人员证实,“未被争的地方”指的是林场范围内居住农民的耕地及宅基地。除此一块,政府应该给其他林地确权,因此多次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

  驻马店市政府在确权时遇到了问题——涉及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在处理林权争议法律适用依据上存在规定“不一致”的地方。

  1999年7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处理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所有权争议,以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原设计任务书或者图纸为准。而林业部1996年9月26日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设计书及附图是参考依据。

  处理林权争议依据之间的规定不同,于是驻马店市政府、河南省政府法制办一级一级请示,一直请示到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6月29日答复,尚未取得林权证,又不具有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国有林业事业企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但由于种种原因,4年过去了,仍没有确权。

  [一个期盼]

  陈泽民代表:

  规章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就无需再提请国务院拿意见

  陈泽民代表参加了去年12月份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和研读。

  陈泽民说,根据立法法规定,宪法法律效力最高,其次依次是法律、行政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林业部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是一个规章,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就应直接以地方法规为准。

  但是立法法还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既然规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就无需再提请国务院拿意见了。时间就是效益,企业真的拖不起。”陈泽民希望在这次修改时,能够直接对此予以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