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染丙肝 医院被判赔4.7万

编辑:李慧勤 时间:10/21/2015 8:40:12 AM 浏览:1405
男子输血20年后查出感染丙肝 医院被判赔4.7万

大河报记者刘华  特约记者刘建章  通讯员张玲谢亚非

基本案情

1992年10月,顾某因与人打架受伤到焦作市某医院进行治疗,一个月后出院。2010年顾某因身体不适,重新到该医院进行检查,被告知患了丙肝。顾某回忆事故当时自己出血较多,医生为他输了血,输血后顾某并没有出现任何不适反应。但是顾某认为,家人的丙肝抗体均呈阴性,所以自己没有其他感染丙肝的途径,一定是那次输血导致自己得了丙肝。于是,顾某和该医院进行交涉,希望该医院能够赔偿自己。然而,该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顾某当年并没有在该医院输血,而且,中间相隔时间太久,顾某得丙肝和在该医院治疗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为治病,顾某支出了大量费用,在与该医院协商未果后,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顾某所患丙肝与被告焦作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此主要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顾某多年前在焦作某医院进行治疗与患丙肝之间并不能形成因果关系,因此该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对顾

某患丙肝的后果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顾某并没有其他感染丙肝的途径,且该院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可以推定顾某感染丙肝与该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顾某进行赔偿。

判决结果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推定原告所患丙肝的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赔偿原告治疗丙肝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分析

根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列出了举证责任的倒置适用的几个情形,第八种情形具体解释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该案中焦作某医院负有举证责任,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虽否认原告顾某在本院输血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可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原告患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首先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告的行为对于被害人人身或财产上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其次是法律上因果关系,即在事实上因果关系具备时,被告的行为未因法律政策或其他因素的考量而免除赔偿责任。

丙肝传播的主要途径有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该案中,顾某作为成年人,其父母、爱人、子女的丙肝抗体均呈阴性,可以排除性传播和母婴传播的可能。丙肝病毒进入人体后,会有一段时间的潜伏期,最长可达20年,且没有任何症状。该案中被告医院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认定顾某感染丙肝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