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113人非法集资1900余万 驻马店一老板被判无期

编辑:张萌 时间:11/6/2015 8:47:29 AM 浏览:1615

阅读提示: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为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相关金融知识,大河网与河南省处非办(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今日起联合推出系列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读,通过剖析案例来提高市民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

向113人非法集资1900余万 驻马店一老板被判无期

  驻马店一老板伙同他人非法集资1900余万元,被判无期徒刑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被告人陈保明等人经过预谋,注册成立驻马店市慧泽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以在安阳市开发房地产为由,以预付高息为诱饵,向113人非法集资1955.67万元,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最终,陈保明获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也分获不同刑期。

  被告人陈保明、冯春雷、王芳、王守涛(另案处理)、孙燕宾(另案处理)预谋后,注册成立驻马店市慧泽商贸有限公司,陈保明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春雷为股东,王芳任出纳。

  陈保明、冯春雷、王芳在驻马店慧泽商贸公司没有开展金融业务资格、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和经历的情况下,以在安阳市开发房地产为由,以预付高息为诱饵(月息五分至七分不等),使用虚假的安阳新城置业公司印章,谎称安阳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借贷提供担保、驻马店慧泽商贸有限公司实力强大等手段骗得被害人马春霞、宋荣环等113人信任。

  自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1月30日,该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1955.67万元,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案发后,追回现金7925904.67元,实际造成损失1100余万元。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保明、冯春雷、王芳谎称慧泽商贸公司在安阳开发房地产项目,安阳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借贷提供担保,并使用虚假的安阳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印章,以预付高息为诱饵,直接向群众吸收资金,致使大部分集资款无法返还,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4年4月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陈保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冯春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王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陈保明、冯春雷、王芳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莫信“天上掉馅饼”,非法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本案中,被告人就是通过注册合法企业,打着开发房地产市场的旗号,以高息为诱饵骗取群众信任。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来源:大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