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报讯 日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下称“条例”)通过了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体大会的表决通过,拟定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条例首次针对住宅小区安全隐患问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责任。
和2005年我市制定的《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相比,此次条例首次明确了物业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于“经常性检查”这一表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古富香称,政府部门将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细化规定。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上述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进行详细规定。包括从业人员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障劳动安全、依法办理工商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事项等。
值得一提的是,从业人员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作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可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