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定委托收费停车场不得向车主收取停车费
▶新乡一辆货车在商丘境内发生事故,事故车辆按要求存放在商丘的停车场。一年后,车主竟被告知要交4.8万才能提车。“天价”停车费让车主感到十分气愤。
□东方今报记者 倪政伟 见习记者 李文学/文图
事故车辆停397天
停车场要价4.8万元
据车主赵新胜介绍,他是新乡市延津县人,有几辆半挂货车,靠运输为生。去年2月,他名下的一辆大货车途经310国道商丘段发生事故,随后按交警要求,车被停到商丘京陇停车场。
今年4月,事故处理完毕。赵新胜到停车场提车,却被告知要交4.8万元的停车费。
赵新胜没有办法,只好找商丘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反映。
交警部门称管不了,让赵新胜去找停车场。后来,经熟人说情,赵新胜最终交给停车场2万元,才将车提走。
据赵新胜介绍,商丘京陇停车场人员这样计算停车费,他的货车在停车场停了397天,每天120元停车费,加上200元挪车费,一共4.8万元。
交警指定停车场
发改委称无停车场信息
记者见到了赵新胜交钱后拿到的收据。上面写的收费单位却并非“京陇停车场”,而是“天资汽车维修站”。
4月15日上午,记者来到商丘京陇停车场,停车场李姓负责人称,他们是私营化的停车场,宣传部门曾告诉他,如果媒体要来此采访,需要相关介绍信。
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该停车场属性为个体工商户,在2007年注册,注册负责人名为张克岐。
4月15日下午,商丘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一名副大队长告诉记者,停车场收费情况与事故处理大队无关,车主可以与停车场协商。目前,商丘只有京陇停车场符合条件,它也是事故处理大队唯一合作的停车场。
这名副大队长介绍说,交警部门只管事故车的停放地点和安全情况,不问收费情况。当天下午,记者从商丘市发改委获悉,并无该停车场备案信息。
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可申请行政复议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发现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河南省发改委印发的《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耿岭喜告诉记者,国家已经出台《行政强制法》,就应当依法办事。即使是常规性质下的停车,无论是4.8万元还是2万元,这样的费用都是很高的。耿岭喜建议,车主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向物价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