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女子赵某1989年出生,遂平县玉山镇人,因为犯重婚罪,被法院不仅判了罪,还被判赔前夫精神损失。
案由:
原告李某1987年出生,被告赵某1989年出生,均住遂平县玉山镇,2008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双方按照农村习俗订婚,原告方共支付被告方彩礼款共计60000元。2009年5月4日,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原告又给被告赵某彩礼款5540元。
原告方支付被告方彩礼款总计65540元。结婚典礼后,原被告双方共同居住生活。2009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在遂平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不久,被告赵某离开原告家,在未与原告离婚的情况下与河南省正阳县油坊店乡刘某共同生活,并生育儿子刘甲、女儿刘乙。2013年5月23日,被告赵某与案外人刘某在正阳县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女儿刘丙。
判决:
2015年11月8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正刑初字第0029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被告赵某被押往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但是,案件到此并没有结束,原告李某又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离婚、退还彩礼并赔偿精神损失。
遂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原告李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某同意离婚,基于原被告双方离婚自由的权利准予原被告离婚。
2016年5月18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并由被告赵某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原告返还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电视机、冰箱、电动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