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编辑:关玲 时间:4/25/2019 10:34:59 AM 浏览:2455

       案例一    2019年04月06日16时37分许,柴某(男,37岁)驾驶豫Q118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西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遂平县西关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胡某(女,44岁)驾驶的豫QYG230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柴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胡某无责任。

        案例二    2019年04月08日14时42分许,魏新某(男,54岁)驾驶豫QR1322号轻型货车,沿和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遂平县和幸路人行道时,在倒车过程中与停在路边孙荣某(女,45岁)驾驶的豫Q1M235号车相撞,造成豫Q1M235号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魏新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

        当事人魏新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孙荣某无责任。

       案例三    2019年04月09日09时30分,郦亦某(男,35岁)驾驶车牌号为浙A2657G号小型轿车,沿和幸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幸路建业森林半岛西门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魏某(女,29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9S622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郦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郦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魏某无责任。

       案例四    2019年04月09日17时15分,刘保某(男,44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BZ621号小型轿车,沿常庄乡吴集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常庄乡吴集街西段左转弯时,撞到路边石墩上,造成刘保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保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刘保某负全部责任。

       案例五    2019年04月09日17时15分,朱小某(男,42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1230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文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城中心小学门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刘某(男,24岁)驾驶车牌号为豫FG0009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朱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朱小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

       案例六    2019年04月14日10时40分,张旭某(男,29岁)驾驶豫QZ0105号小型轿车,沿遂嵖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洙嵖路遂平县玉山镇烟站西100米处时,因未确保安全与同方向行驶刘玉某(女,31岁)驾驶的豫AR528Y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豫AR528Y号车乘车人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张旭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玉某无责任。

       案例七    2019年04月15日10时30分,冀中某(男,41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D671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七蚁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蚁公路文城加油站西200米时,撞到公路上设置的限高杆上,造成冀中某车辆及限高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冀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冀中某负全部责任。

        案例八    2019年04月15日10时35分,郑某(男,32岁)驾驶苏A17Y8B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遂嵖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洙嵖路遂平县玉山镇高竹园西500米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同向行驶由邓金某(男,26岁)驾驶的豫Q6M183号轻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郑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郑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邓金某无责任。

       案例九    2019年04月18日17时49分许,孙某(男,42岁)驾驶豫LHT881号轻型货车,沿洙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遂平县洙嵖路幸福里小区门口左转弯时,与王灿某(男,47岁)驾驶豫QSW081号轻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王灿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孙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王灿某负同等责任。

        案例十    2019年04月21日12时15分,张冰某(男,33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7655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铜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铜山大道与和幸路交叉口南100米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张永某(男,31岁)驾驶的豫QJK691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冰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张冰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永某无责任。

        遂平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