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转移财物被拘役

编辑: 时间:7/31/2015 9:00:20 AM 浏览:1758

 

本应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无视法律,非法转移财产抗拒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日前,正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依法公开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一个月。

2014723上午,正阳县大林镇村民孙某无证驾驶农用三轮车将该庄村民孙某某撞伤。后正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生效判决,其中该车登记所有人孙某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书于201482发生法律效力后,正阳县人民法院对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正阳法院执行人员在孙某某的申请执行下,将孙某家中堆放的小麦、四轮等财产查封并进行了评估作价,同时告知孙某的妻子,未经法院批准,查封财产不能转移、变卖。然而,该财产被查封不久就被转移。被告人孙某在明知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将其四轮拖拉机及可供执行的小麦转移逃避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将财产转移,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全部义务,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